總處之契僱人員,應經公開甄選程序並簽妥勞動契約後,始得僱用。
總處僱用或解僱契僱人員時,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
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
、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而解僱;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八點,各機
關進用臨時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之規定,及參考各機關(學校)
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第六條進用規定,第一項增訂公開甄選之進用
程序。
二、整併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十七日北市勞資字第一0九0一四九四三0號函示意見,增訂「星
座、血型」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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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之最小申請單位,婚假、喪假、特別休假、生理假、公傷病假、安胎
休養請假、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事假均以一小時
計。
一次連續請普通傷病假在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遇例假日、內政部所定應
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併計
於請假期間內。
總處契僱人員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計算。
二、半日請假:
(一)上午請假:按上午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計假。
(二)下午請假:按下午正常上班時間(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
分);若按彈性時間上班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午刷卡至離
處刷卡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將請假單位均修正為得以時計算,且
目前約聘僱人員請假方式亦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基於衡平原則及
增加臨時人員請假彈性,爰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條規
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總處組字第一0九00
三四五八六號函修正之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第三十
一條規定,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
七日北市勞資字第一一0九0一四九四三0號函示意見,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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