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召集人遴聘(派)有關機關業務 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兼任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 分之一。
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設置要點規範, 爰增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