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曲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12 3006712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增訂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出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8年8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建版三字第1293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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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9月20日行政院新聞局琴版三字第1428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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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10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10421584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6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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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10月3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92042135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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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3年11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3042109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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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40421077Z號令修正發 布第 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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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 0950421131Z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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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60421217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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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70420863Z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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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 0980421303Z號令修正發 布第 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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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90421223Z號令修正發布 第 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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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 1000421276Z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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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輔)字第10110 0246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新 聞局金曲獎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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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輔)字第10210 054003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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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輔)字第10330 07182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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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0530 06549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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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輔)字第107300 6416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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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093 008971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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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業)字第112 3006712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增訂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特別貢獻獎得獎人或得獎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
    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
    視情節輕重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座及獎金。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部分:
          1.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
            一名,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2.其中年度歌曲獎獎勵對象包括報名單位、演唱人、作詞人及
            作曲人,入圍作品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各頒
            發金曲獎座一座、獎金均分。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
          名,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
          同創作者,各頒發創作人該獎項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但
          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創作者,僅頒發合唱團或
          交響樂團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三)評審團獎部分: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四)特別貢獻獎部分:
          得獎者以兩名為限,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且
    入圍後,評審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評審團獎以評選出一名為原則
    、特別貢獻獎以評選出二名為限,並得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