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8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 4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3條
、第27條至第30條、第33條、第37條及第4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
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000539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
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0年10月20日生效)(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1589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
分級及品項,並自101年4月6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行政院院
臺衛字第101005808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
項,並自101年9月27日生效)(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200206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
102年4月18日生效)(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
53號公告第2條、第4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2項、第 3項、第13條、
第16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 1項、第20條、第22
條、第23條、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1款、第3款、第30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3條、第42條之1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分別
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2006168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
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2年10月21日生效)(中華民國103年
4月24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3001799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
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3年4月24日生效)(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56398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
分級及品項,並自103年10月6日生效)(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行政院院
臺衛字第104001401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
項,並自104年3月26日生效)(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4005264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
104年10月7日生效)(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124
6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5年3月
25日生效)(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50050576號公告
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6年1月5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