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80025662號 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7年1月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第0147號令 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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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1年12月2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第5325號 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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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6年9月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第2745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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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9年3月7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第0561號令 修正發布第18條、第20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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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2年7月3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2)輔肆字第1178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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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2年8月12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肆字第1434號 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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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0)輔肆字第20 92號令修正名稱暨全文17條(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各農場直營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號公告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自102年11月1日起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該規定 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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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40108069A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4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條 文(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管理經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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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80025662號 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五十
七年一月八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
零五年一月五日。
茲為配合國家環境復育或促進原住民族部落自主發展等政策需要,增進農
場土地或設施利用之多元性,並考量實際作業彈性需求,爰擬具本辦法第
四條修正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農場採直接管理與經營方式。但為改良生產、提高土地利用或增加收益,
得就經營事項提供部分土地或設施,以委託經營或基於政策需要委託民間
團體或個人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為配合國家環境復育或促進原住民族部落自主發展等政策需要,增進農場
土地或設施利用之多元性,並考量實際作業彈性需求,爰於但書增列基於
政策需要得以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