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32 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輔導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3年5月15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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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9年12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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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6年5月14日總統(86)華統(一)義字第8600108310號令修正公布 第 8條;並刪除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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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7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30000號令修正公布第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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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17440號令公布修正公布第2 條、第 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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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2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16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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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41號令修正公布第16 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 2條第3項、第 3條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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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9651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及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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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41號令修正公布第33 條及第34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第3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1050015537號令發布第3條之 1,定自10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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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4716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17條及第32條;增訂第4條之1;刪除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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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43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11條、第13條、第16條、第19條、第33條、第34條;增訂第27條之 1 條文,其中第 5條、第11條、第13條、第19條、第27條之1,自110年1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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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2年5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32 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就
    業及配合募兵制推動,於一百零五年訂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
    訓練補助辦法、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
    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辦法。為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誘因,針對參加輔導會職業訓練
    並於訓後就業之連結性、促進長期就業之穩定性等面向,參酌就業服
    務法第二十四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
    穩定就業方案」,試辦期間執行成效良好,有效協助退除役官兵延續
    工作生涯,翻轉企業對退除役官兵就業不穩定之刻板認知;復參考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將就業津貼等
    重大給付事項納入法律規範,以保障渠等權益,爰增訂第一項。
三、至穩定就業津貼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爰增訂第二項。又為使預算資源合理分配,該授權辦法應明定已
    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者,不發給穩定就業津貼,以避免產
    生重複申領之情形。
四、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設置係以就業安置為宗旨,本津貼預算
    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支應為原則,併予敘明。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
    受剝奪或限制。
三、通緝中。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
    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
    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
    (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立法理由〕
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