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就
業及配合募兵制推動,於一百零五年訂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
訓練補助辦法、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
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
息補貼辦法。為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誘因,針對參加輔導會職業訓練
並於訓後就業之連結性、促進長期就業之穩定性等面向,參酌就業服
務法第二十四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
穩定就業方案」,試辦期間執行成效良好,有效協助退除役官兵延續
工作生涯,翻轉企業對退除役官兵就業不穩定之刻板認知;復參考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將就業津貼等
重大給付事項納入法律規範,以保障渠等權益,爰增訂第一項。
三、至穩定就業津貼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爰增訂第二項。又為使預算資源合理分配,該授權辦法應明定已
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者,不發給穩定就業津貼,以避免產
生重複申領之情形。
四、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設置係以就業安置為宗旨,本津貼預算
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支應為原則,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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