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31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3002314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2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輔導委員會農輔字第0920051002號函訂 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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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3年1月29日行政院農業輔導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121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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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行政院農業輔導委員會農輔字第0940050115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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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5年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50050101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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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6年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60050145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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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6年3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60050278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並溯自96年2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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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80050316 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5點、第8點;增訂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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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 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80051004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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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30022507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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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2133號令修正發 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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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60022875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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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60023523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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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80022614A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第6點;增訂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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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90022137A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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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110023416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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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3002251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農漁民子女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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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13年7月31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3002314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
    漁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就學獎勵金:
    (一)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學、四技、二技
          、五專、二專等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二)學生之父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申請人為學生之父
          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得總額核計;學
          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或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者,以祖父母
          所得總額核計。
    (三)學生前一學期操(德)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無操(德)
          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以獎懲紀錄代替,獎懲紀錄不得有
          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學校未定獎懲換算基準者,累計警
          告三次或申誡三次視為小過一次。
    (四)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但
          獲得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之減免私立
          大專校院學生學雜費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學生之祖父母者,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
          上。
    學生未成年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權。
    第一項申請人於申請後,核撥前喪失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會正
    會員、漁會甲類會員之資格者,不得核撥本就學獎勵金,如有誤發之
    情事,應予追回。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漁
    )會申請本就學獎勵金,並由受理農(漁)會辦理初審:
    (一)註明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二)前一學期(重考生檢附最近一學期)之操(德)行成績證明一
          份,無操(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以獎懲紀錄代替。
          大一(高一)第一學期學生檢附高三(國三)第二學期之操(
          德)行成績證明辦理。
    (三)以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及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一份。
    (四)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申請人與該學生現住人口詳細記
          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一份;祖父母
          與學生父母不同戶者,應另檢附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一份。
    (五)依申請表所列供審核通過撥款入戶使用存摺影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再婚情形者,應另檢
    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
    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一份;學生未成年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載有取得該
    學生監護權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
    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學生父母離異
    或死亡者,應另檢附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申
    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四款之學生父母均已死亡、失蹤或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者,
    以學生父母死亡、失蹤或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證明文件替代,並另
    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一份或申請前
    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定申請表之格式,請至https://www.moa.gov.tw「農業部網
    頁-資訊與服務-資料下載」處擷取或向各基層農(漁)會索取填報
    。
    第一項之申請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及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十
    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農(漁)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
    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後,影印留存農(漁)會備查,並列印戶
    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結果,正本發還申請人。

六、提供不實之資料申領本就學獎勵金,或於事後發現不符請領條件而領
    取本就學獎勵金者,本部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命其限期返
    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