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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第24條、第46條及第4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21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8 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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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3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 條文,第5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溯自9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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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 7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第33 條、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第49條、第50條、第53條及第 58條;增訂第8條之1、第24條之1、第24條之2、第35條之1、第35條之2 ;刪除第22條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 2條所列屬「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第5條、第6條第1項、第8條之1第5項、第9條第3項序文、第15條第 1項 、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第4項、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第34條第 1項、 第35條之2、第36條第2項、第4項、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4 3條、第46條、第54條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 103 年 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44條所列屬「勞工保 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分別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 4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 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33 條第2項、第34條第 1項、第2項、第41條、第42條、第43條所列屬「勞 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監理業務改 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 基金運用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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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 及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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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2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第24條、第46條及第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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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10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 7條、第8條之1、第14條、第23條、第26條至第29條、第33條、第34 條、第41條至第44條、第50條、第53條及第54條;增訂第45條之 1、第53 條之1、第54條之1及第56條之1至第56條之3;刪除第47條條文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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