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80086160D號令、交
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4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2條條文,
第 3條第2項第4款、第9條第1項有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
料及第12條第2項各款規定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中華民國
98年9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80087622號令發布第12條第2
項第2款,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署毒字第 1000055526號令發布第3條第2項第4款申報運送聯單應檢具運
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第9條第1項有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
資料,定自100年10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署毒字第 1000081621號令發布第12條第2項第3款,定自101年1月1日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