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2
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
告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4條之1、第49條第
1項、第4項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
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管轄;第40條第 2項所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
委員會」,自 101年1月1日起改為諮詢審議性質之任務編組「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會」,並以設置要點定之;第60條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