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397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第 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
、第22條、第25條至第27條、第34條、第43條、第44條、第53條、第56
條;增訂第 18條之1、第20條之1、第32條之1、第32條之2、第58條之3
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
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
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