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操作彈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 國110年8月23日發布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六 款,放寬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於帳 戶淨資產價值之一定比率得投資於未達一定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之境外債券或證券化商品,爰配合修正本範本第六條集合管理運 用帳戶投資基本方針、運用範圍及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