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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短期票券集保結算交割費用收取暫 行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48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95年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5年 3月14日臺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5)票保業字 第063號函發布關於「帳簿維持費費率」部分,自95年4月1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10 032號函及95年3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110033號函及95年3月27日金 管銀四字第09500116030號函及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 第0950004125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48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95年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5年 3月14日臺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5)票保業字 第063號函發布關於「帳簿維持費費率」部分,自95年4月1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10 032號函及95年3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 0950110033號函及95年3月27日金 管銀四字第09500116030號函及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 第095000412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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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8 006810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8 年8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09800368960號函)(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09800413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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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0990 104257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條條文,自9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 國99年8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09900336830號 函)(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中央銀行臺央業第0990044454號函)(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第三十八次董事會決議辦理) (原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短期票券集保結算交割費用收取 暫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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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100523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101年4月30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101年4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100065790號函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10014399號函)(中華民 國101年1月4日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票商會字第 101000001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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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12076446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 1年1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100352900號函)(中華 民國101年11月1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100479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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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50001174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條文,自105年1月4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 105年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400317720號函 辦理)(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5000198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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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00966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條,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7年 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600322870號函辦理)(中華民 國107年1月1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04325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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