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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50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行政院院臺科字 第1090016525號令發布,除第52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54條、第61條,以 及第22條第三項、第58條第一項、第60條、第89條有關第52條、第54條規 定部分外,其餘條文,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行 政院院臺科字第1090034045號令發布,第52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54條、 第61條,以及第22條第三項、第58條第一項、第60條、第89條有關第52條 、第54條規定部分,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行政 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12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15條 、第16條第二項、第五項、第24條、第26條第一項第一款、第36條第二項 、第37條第四項第七款、第38條第三項第七款、第42條、第50條第二項、 第52條至第62條、第63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64條、第68條至第71條 、第75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77條第一項第六款、第78條 、第79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二十三款、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一款 、第十二款、第81條第二項第三款、第83條第三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 管轄。但下列權責事項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 (一)第52條第八項有關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 制,及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之干擾處理事項; (二)第58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有關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營 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之核准,及干擾之處理事項; (三)第59條第三項有關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事項; (四)第60條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事項; (五)第62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有關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應履行 事項之通知改善,及廢止電信事業登記、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 事業許可事項; (六)第70條第三款、第四款有關撤銷或廢止電信事業登記、公眾電信網 路審驗合格證明事項; (七)第77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依第52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干擾處理事 項之處罰; (八)第83條第三項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審核事項; 第11條、第40條第三項、第43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50條第七項、第 75條第三項第三款、第77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第79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第87條、第91條第一項、第四項、第92條之下列 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一)第11條重大事故涉及資通安全事件; (二)第40條第三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 (三)第43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 (四)第50條第七項有關頻率事項; (五)第75條第三項第三款違反第40條第三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之處罰; (六)第77條第一項第二款違反依第37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及 頻率事項之處罰; (七)第77條第一項第五款違反依第50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頻率事項之 處罰; (八)第79條第一項第七款違反有關重大事故涉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之範 圍或方式規定之處罰; (九)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無正當理由拒絕依第43條第一項為確保資通安 全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之處罰; (十)第87條有關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之審驗作業、測試作 業及委託測試機構等事項; (十一)第91條第一項、第四項有關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及號碼可攜服 務所涉協商事項之調處相關事項; (十二)第92條有關「數位發展部」管轄事項收取規費及收費標準之訂修 ; 第82條第一項第八款、第90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 展部」分別依組織法規所定掌理事項管轄;第52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 項、第68條第二項、第71條第四項後段、第94條所列屬「交通部」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五月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08043號公告下列規定有關「行 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事項」之主管機關,自即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 (一)第50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之主管機關,及第77條第一項第四 款、第80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裁罰主管機關; (二)第50條第七項有關頻率以外事項之主管機關,及第77條第一項第五 款違反依第50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頻率以外事項之裁罰主管機關 ; (三)第52條第八項有關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 制,與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之干擾處理事項之主管機關 ,及第77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依第52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干擾處 理事項之裁罰主管機關; (四)第8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主管機關)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50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行政院院臺科字 第1090016525號令發布,除第52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54條、第61條,以 及第22條第三項、第58條第一項、第60條、第89條有關第52條、第54條規 定部分外,其餘條文,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行 政院院臺科字第1090034045號令發布,第52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54條、 第61條,以及第22條第三項、第58條第一項、第60條、第89條有關第52條 、第54條規定部分,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行政 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12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15條 、第16條第二項、第五項、第24條、第26條第一項第一款、第36條第二項 、第37條第四項第七款、第38條第三項第七款、第42條、第50條第二項、 第52條至第62條、第63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64條、第68條至第71條 、第75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77條第一項第六款、第78條 、第79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二十三款、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一款 、第十二款、第81條第二項第三款、第83條第三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 管轄。但下列權責事項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 (一)第52條第八項有關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 制,及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之干擾處理事項; (二)第58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有關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營 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變更之核准,及干擾之處理事項; (三)第59條第三項有關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事項; (四)第60條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事項; (五)第62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有關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應履行 事項之通知改善,及廢止電信事業登記、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 事業許可事項; (六)第70條第三款、第四款有關撤銷或廢止電信事業登記、公眾電信網 路審驗合格證明事項; (七)第77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依第52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干擾處理事 項之處罰; (八)第83條第三項有關網路設置計畫審核事項; 第11條、第40條第三項、第43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50條第七項、第 75條第三項第三款、第77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第79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第87條、第91條第一項、第四項、第92條之下列 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一)第11條重大事故涉及資通安全事件; (二)第40條第三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 (三)第43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 (四)第50條第七項有關頻率事項; (五)第75條第三項第三款違反第40條第三項有關資通安全事項之處罰; (六)第77條第一項第二款違反依第37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資通安全及 頻率事項之處罰; (七)第77條第一項第五款違反依第50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頻率事項之 處罰; (八)第79條第一項第七款違反有關重大事故涉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之範 圍或方式規定之處罰; (九)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無正當理由拒絕依第43條第一項為確保資通安 全對公眾電信網路所為檢驗之處罰; (十)第87條有關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之審驗作業、測試作 業及委託測試機構等事項; (十一)第91條第一項、第四項有關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及號碼可攜服 務所涉協商事項之調處相關事項; (十二)第92條有關「數位發展部」管轄事項收取規費及收費標準之訂修 ; 第82條第一項第八款、第90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 展部」分別依組織法規所定掌理事項管轄;第52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 項、第68條第二項、第71條第四項後段、第94條所列屬「交通部」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五月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08043號公告下列規定有關「行 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事項」之主管機關,自即日起變更為數位發展部 (一)第50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之主管機關,及第77條第一項第四 款、第80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裁罰主管機關; (二)第50條第七項有關頻率以外事項之主管機關,及第77條第一項第五 款違反依第50條第七項所定辦法有關頻率以外事項之裁罰主管機關 ; (三)第52條第八項有關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 制,與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之干擾處理事項之主管機關 ,及第77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依第52條第八項所定辦法有關干擾處 理事項之裁罰主管機關; (四)第8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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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72 條、第95條;增訂第72條之1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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