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120016087號函修正第2點 、第3點、第9點及第4點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
    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
    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
    本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刑事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訴訟程序中資訊獲知權之保障
    ,並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檢察機關或法
    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爰配合修正第一項。至檢察官起訴
    罪名為強盜罪、擄人勒贖罪等重大案件被害人或其家屬,仍得聲請利
    用本平台服務,乃屬當然。
二、本點所稱之「人身侵害犯罪」及「性侵害犯罪」,同犯罪被害人權益
    保障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及第二目之性侵害犯
    罪行為之被害人。
三、本點所稱之「家屬」,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列之
    人。
四、其他案件之被害人,法院如審酌其受損害之權益、行使其他訴訟上權
    利之必要性、為確保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
    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

三、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
    訊。
〔立法理由〕
被害人具有程序主體地位,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依刑事訴訟法亦享有一定之程序地位,為使被害
人或其家屬及時掌握案件進行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爰明定被害人或其
家屬為利用本平台服務之聲請人。

四、聲請人於審判中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者,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
    該管法院聲請;依前點但書聲請者,應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機關應儘速將聲請狀
    移送至該管法院,並通知聲請人。

九、案件在偵查中,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並告知已准許聲請人
    關於利用本平台服務之聲請,及提供法院前開聲請之相關資訊者,法
    院應即時將羈押審查結果之資訊傳送至本平台,供聲請人知悉或查詢
    。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三點明定被害人或其家屬均為得利用本平台服務之聲請人,爰修正
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