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2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
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3條、第14條、第14條之1、第17條、第18條、
第20條、第22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7條、
第39條、第40條、第40條之 1條;並增訂第10條之1、第30條之1、第35條
之2及第39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
4號公告第39條之1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
關(構)」管轄)(原名稱: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