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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限制 救人救災擬放寬 (103.07.31)

    特偵組辦案監聽爭議衍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但施行後檢警叫苦
連天,法務部已提再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修法重點在放寬檢察官聲
請調取通信紀錄的限制,並授權檢察官在救災救難等緊急情況下可先調取
通聯。

    法務部希望擴大檢察官可緊急調取通信紀錄、事後向法官補行同意的
範圍,除現行法律明示的重大犯罪外,增加為救災救難、找尋失蹤人口等
與生命安全有關及相驗案,為查證相關事證,檢察官可先調取。

    此外,現行法規定,監聽甲案而聽到乙案內容時,檢察官須於知悉七
天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才能作為證據。法務部希望刪除七天限制,
因有時無法當下確認是否為他案內容,且案件在聲請繼續監聽或乙案起訴
後,可由法官依法審查。

    至於違法監聽取得的證據,現行法規定不得用於偵審、其他程序,並
應銷毀。法務部認為應加上「國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的
例外。

    現行法另規定,公務員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可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修法草案增加「有損害他人權益的意圖」的明知要件。修法還擬刪
除立法院可派員至監聽機關監督通訊執行情形的規定,以免妨害偵查秘密
。

資料來源: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