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新聞快訊列表

新聞快訊內容

客開車門釀禍 運將肇逃判刑 (104.08.31)

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一名蕭姓計程車司機搭載 3名醉客等紅燈時,乘客突然開門下車,導
致後方騎士撞上受傷。蕭僅下車要乘客好好處理,未協助傷者送醫及留下
聯絡方式即駕車離去。最高法院認為,駕駛無論有無過失,車禍發生時都
有留在現場的義務,依肇事逃逸罪判蕭1年徒刑,緩刑2年,全案定讞。

    去年 4月2日晚間,蕭姓計程車司機在北市西園路搭載3名酒醉乘客,
開沒多久,乘客就反悔,趁車子在路口停等紅綠燈時逕自開門下車,導致
後方黃姓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車門,與搭載的曾姓乘客雙雙受傷。

    蕭姓司機雖下車查看,卻只要求乘客自行好好處理,且見黃姓騎士起
身蒐證拍下雙方車損與計程車車號,認為黃已無大礙便開車離去。事後蕭
被控肇事逃逸罪,他喊冤辯稱肇事非因他而起,且見到被害人都能起身蒐
證,才開車離開。

    法院一審以蕭姓司機曾下車查看並要求乘客好好處理,判決無罪;但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肇事逃逸處罰對象不以「有責肇事」為前提,只要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被撞或撞人,當事人都有防止
死傷擴大的義務,除非雙方同意或留下聯絡方式,任一方都不能擅自離去
。

    高院認為,縱使黃姓騎士等人受傷與蕭姓計程車司機並無必然因果關
係,但事故發生在蕭駕駛汽車過程中,蕭未協助救護、留下聯絡方式即離
去,已構成肇事逃逸罪。法官考量,蕭誤認肇事逃逸構成要件,但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處以肇事逃逸罪最輕本刑1年,宣告緩刑2年,案經上訴最高
法院駁回確定。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