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依
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
一項規定,修正本基金設置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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