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依 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配合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 一項規定,修正本基金設置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