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 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本院人員應 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 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規定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