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1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5961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4條,自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3條之1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
條之一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人員應經該院核准
,始得出國(境)。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
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茲為落實中
科院人員出國(境)之管理,強化事前審核與全程聯繫掌握之機制,以有
效防杜國防科技洩、違密等違法及不當情事發生,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
爰訂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範圍及與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關係。(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三條)
四、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第四條)
五、人員退離職後,依法應管制出國(境)期間、管制期間之延長,及申
    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第五條)
六、申請出國(境)應填具之文件、載明事項、申請之時限及例外、受理
    申請後之審核。(第六條)
七、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限制及審查程序。(第七條)
八、中科院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審查會之組成及決議程序
    。(第八條)
九、出國(境)應遵行事項,及因故變更出、返國日期、目的地或行程之
    程序。(第九條)
十、境(解)管資料線上傳輸之程序。(第十條)
十一、經核准出國(境)後廢止原核定出國(境)之處分。(第十一條)
十二、未經核准出國(境)之相關處罰規定。(第十二條)
十三、與中科院簽約涉及國家機密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等之
      個人或團體,其出國(境)之規範。(第十三條)
十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