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係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 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 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規定訂定, 爰明定訂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