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0876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4條,自發布後二個月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為照顧國軍傷亡人員及遺族生活,辦理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以下簡
稱本保險),俾於發生傷亡事故時,提高保險給付,以達安生慰死之目的
,特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
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
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爰訂定「
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之法規。(第二條)
三、本保險之保險類別。(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要保機關。(第四條)
五、本保險之被保險人。(第五條)
六、本保險之理賠條件及給付金額基準。(第六條及第七條)
七、本保險之給付審認及發給程序。(第八條)
八、本保險除外責任之事項。(第九條)
九、本辦法之辦理方式與要保機關投保人數、預算編列及保費支應程序。
    (第十條)
十、本保險之請求權時效。(第十一條)
十一、本保險之準用對象、應抵充慰問金及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第十二
      條)
十二、本保險相關作業規定之授權依據。(第十三條)
十三、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