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軍事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 之。
本條例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 有關軍事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 育法律定之,爰修正本標準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