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依軍事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
有關軍事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
育法律定之,爰修正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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