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40000166號、教育部臺教 高(二)字第 1040130858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 施行(原名稱:軍事學校及班隊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立法總說明

軍事學校及班隊設立變更停辦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二年十二月
四日發布施行,迄今未作修正。茲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
之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將軍事教育區分為「由軍事學校授予
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與  「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授予軍事學資證
明」二種執行方式,及高級中等教育法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為
符實需及法律授權,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係授權本標準規定有關軍事學校學
    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爰修正本標準
    名稱為「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二、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須個案判斷,爰依法制體例,刪除現
    行條文第二條。
四、配合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授權範圍限縮,爰將關於「軍
    事訓練機構教育班隊」之設立、變更、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規定刪除,
    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
    九條至第十一條)
五、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各軍事學校之名稱應以組織規程定之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核定
    權責。(修正條文第五條)
七、高級中等教育法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為符合現行法律名稱,
    爰將「高級中學法」修正為「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條文第七條
    )
八、配合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授權範圍限縮,爰刪除各章章
    名及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