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 二、本辦法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一項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 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核准之申請條件、程序與評估、前項限制 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