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
二、現行規範本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有關進用等人事管理規定
,主要係依本部本於職權所訂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
管理準則規定辦理。
三、茲為符合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有關「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
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
政院核定。」規定,爰以上開人事管理準則為架構,整合財政部所屬
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等規
定,並參據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院授人綜字第一0四00三
三九四五二號函訂定「國營事業機構人員人事管理辦法擬訂作業注意
事項」,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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