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104006731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於六十三年九月三日發布
,並於六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第十二條,茲配合一百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施行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
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
院核定。」及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及相關法規,爰重新檢討財政部所屬金融
保險事業機構有關進用之實務作業,本辦法以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
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為架構,整合「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
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新
進人員甄試作業原則」等規定,並依行政院一百零四一日函訂定之「國營
事業機構人員人事管理辦法擬訂作業注意事項」擬訂全文共十三條,其訂
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及適用範圍。(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各機構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員身分屬性。(第三條
    )
三、各機構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依據。(第四條)
四、各機構人員之進用方式及辦理甄試作業之原則規定。(第五條)
五、重要管理人員範圍及遴聘方式。(第六條)
六、各機構新進人員試用或實習之期間及考核。(第七條)
七、各機構進用之限制規定。(第八條)
八、各機構主管應迴避進用之規定。(第九條)
九、各機構進用機要人員之規定。(第十條)
十、各機構人員訂定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之相關規定。(第
    十一條)
十一、財政部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各機構人事業務,遇有違反規定者,應
      適時糾正及懲處。(第十二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