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
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
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
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學校之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相關準則,爰明定本準則之授權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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