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監督並確保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 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 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事、監察人職務之 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爰明定本辦法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