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 1080069764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
個月施行。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
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
、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
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爰訂定「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政府捐助法人)財產之管理與運用方
    法。(第三條)
四、政府捐助法人每年應提出績效報告之時程。(第四條)
五、預算編製、報請審議之程序。(第五條)
六、決算編製、報請審議之程序。(第六條)
七、政府捐助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兼職費支給之規範。(第七條)
八、政府捐助法人應就董事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及獎金支給之
    規範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第八條)
九、政府捐助法人應定期檢討薪資支給基準之合理性。(第九條)
十、對於政府捐助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本部應定期辦
    理查核之監督規定;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之遵循依
    據。(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