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特殊教育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之方式、內容、 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授權有關幼兒園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教學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本準則之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