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準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特殊教育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之方式、內容、
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授權有關幼兒園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教學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本準則之授權依據。

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
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原
則辦理,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
幼兒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活動。但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幼兒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及教職員工自主參加之意願,不得因
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及照顧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接納及公平對待所有幼兒,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以溫暖、正向之態度,與幼兒建立信賴之關係。
三、以符合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幼兒溝通。
四、確保幼兒安全,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適時提供協助。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
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因應教學需要或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托育需求,有調整
    起訖日期之必要,且調整後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少於本文所定各學
    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
二、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實驗教育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學年學期假期
    起訖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從學校
    所定日期辦理。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偏遠地區有另為
規定之必要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
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但二歲以上未
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每
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得視園內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
之人之需求,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
;其過夜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
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幼兒三
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
保服務人員二人。
提供過夜服務之人員應保持警醒,並定時確認幼兒狀況。

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提供臨時照顧服務者,其全園幼兒人數
,不得超過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核定招收總人數。
前項服務於教保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人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
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於延長照顧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
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臨時照顧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

幼兒園應依據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安排規律之作息。
幼兒園應視幼兒身體發展需求提供其點心,對於上、下午均參與教保活動
課程之幼兒,應提供其午餐,並安排午睡時間。
幼兒園點心與正餐時間,至少間隔二小時;午睡與餐點時間,至少間隔半
小時。
第二項所定午睡時間,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為原則;並應安
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

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三十分鐘以上之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活動前、
後應安排暖身及緩和活動。

幼兒園每學期應至少為每位幼兒測量一次身高及體重,並依本法第三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妥善管理及保存。
幼兒園應定期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對於未達發展目標、疑似身心障
礙或發展遲緩之幼兒,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
相關規定辦理。

幼兒園應保持全園之整潔及衛生。
幼兒個人用品及寢具應區隔放置,並定期清潔及消毒。

幼兒園應準備充足且具安全效期之醫療急救用品。
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
。
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
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
方式用藥。

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
其供應原則如下:
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
二、少鹽、少油、少糖。
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
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
    ,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
    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
    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十、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
    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
    評量方式。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九款未修正。
二、依據特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
    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
    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經學校評估
    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
    論;復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
    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同時,為保障特殊教育幼兒學習權益,其教
    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與一般幼兒有別,爰增訂第十款特殊教育幼兒之
    學習活動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應考量其身心發展狀況之個別差異
    ,所需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且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
    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
    動及評量方式,以提供幼兒更積極、適切之特殊教育課程。
三、有關特教法所列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等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
    育學生及幼兒身心特性及需求一節,基於有關學前教育階段課程實施
    與國民基本教育階段有別,爰於本準則增列教保服務人員針對班級內
    特殊教育幼兒實施教學時之通則性規範,說明如下: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下簡稱課程實
          施規範)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下一層級之文件,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在部定課程規劃與實施
          調整進行規範。課程實施規範訂定之目的,係考量各類別、各
          安置場所與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資賦
          優異學生之需要,提供學校及教師規劃與實施特殊需求領域課
          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調整及相關支持措施之依據。
    (二)幼兒園之課程教學,並無固定實施之課程內容,且與國中小課
          程以「節」為單位之課程規劃方式不同,採統整教學方式進行
          教保活動,並以個別幼兒之發展出發,依個別需求予以彈性調
          整,爰教育部訂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以下簡稱課綱)
          ,以提供幼兒園實施教保服務之依循,並由教保服務人員依據
          幼兒之年齡、生活經驗、發展需求、學習特性及幼兒園之教保
          目標,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自行選擇適宜教
          材,自主規劃合宜教保活動課程,進行有計畫之引導及重視學
          習過程,並將幼兒身心發展狀況之個別差異及課程發展之需要
          納入課程設計考量,適時調整進行之教學活動;並參照課綱之
          實施通則,嘗試建構學習社群,以分齡、混齡或融合教育方式
          進行,在協同合作溝通中,延展幼兒之學習。其與國民基本教
          育階段可適用同一部教材教法之教學方式不同,無論是一般幼
          兒或特殊幼兒均無固定之教材,而係由教保服務人員立基於課
          綱架構下,自編教材進行教保活動課程,並依個別幼兒之發展
          狀況,調整其學習內容,考量課綱業將特殊教育幼兒之學習需
          求納入規範,先了解其身心發展狀況,視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
          支持服務,並規劃以分齡、混齡或融合教育方式統整實施課程
          ,爰本準則僅就教保服務人員針對班級內特殊教育幼兒進行教
          學時訂定相關實施原則,未統一訂定幼兒園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或內容規範。
    (三)綜上,為推動學前融合教育,教育部目前已藉由辦理學前特教
          研習增能、推動學前融合教育試辦計畫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等
          計畫,協助教保服務人員增加特教專業知能,並補助教保服務
          機構專業團隊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經費,以提升學前特殊教育
          幼兒照顧服務品質。後續將針對特殊教育幼兒之學習活動訂定
          相關指引,透由行政指導方式提供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在教
          學活動及教材教法方面更為具體之協助,俾使教保服務人員實
          施及設計教保活動課程有所依循。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依其需求進行合理調整。
二、兼顧領域之均衡性。
三、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
四、學習環境與教保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全性,並納入通
    用設計之原則。
五、涵蓋動態、靜態、室內、室外之多元活動。
六、涵蓋團體、小組及個別等教學型態。
〔立法理由〕
一、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三十八點,各階段的教
    育如果有態度、物理、語言、溝通、資金、法律和其他方面的阻礙都
    必須查明並加以排除,以確保機會平等。必須提供合理調整,以確保
    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爰增列第一款後段幼兒園教保活動設計應依幼
    兒需求進行合理調整之原則。
二、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條有關通用設計之定義,是指盡最大可
    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
    與服務設計;通用設計之七項原則包括公平使用、彈性使用、簡單直
    覺、明顯資訊、容許錯誤、減少身體負擔、適當之可及性及操作空間
    。另審酌特教法第十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有關通用設計之
    概念,亦係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有關通用設計之定義及精神。為
    提供有彈性之學習環境和內容,包括每位學習者不同需求,給予其平
    等學習機會,爰增列第四款有關學習環境、教保活動安排及教材、教
    具選用,除具安全性外,應納入通用設計之精神。
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未修正。

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
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
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
    兒,得安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或志工一對一隨
    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書;
    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幼兒園應考量特殊教育幼兒充分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
由,拒絕幼兒參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校外教學為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一環,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
    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為維護特殊教育幼兒學習之權益,避免有勸阻
    其參加幼兒園舉辦校外教學等情事,爰增訂第三項有關幼兒園於安排
    幼兒校外教學時,應考量特殊教育幼兒充分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俾
    利幼兒園有效規劃多元課程活動型態,以維護特殊教育幼兒參與課程
    之權益。

幼兒園活動室應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
前項學習區域,應提供充足並適合各年齡層幼兒需求之材料、教具、玩具
及圖書;其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規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外活動,其空間或時間應與三歲以上幼
兒區隔。

幼兒園應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保活動課程及幼
兒學習狀況之相關訊息。
幼兒園應舉辦親職活動,並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
教養相關資訊。

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
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七條至第十五
條規定。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
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前條規定。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