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及特殊教育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之方式、內容、
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授權有關幼兒園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教學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本準則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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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
,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
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
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十、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
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
評量方式。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九款未修正。
二、依據特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
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
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經學校評估
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
論;復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
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同時,為保障特殊教育幼兒學習權益,其教
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與一般幼兒有別,爰增訂第十款特殊教育幼兒之
學習活動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應考量其身心發展狀況之個別差異
,所需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且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
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
動及評量方式,以提供幼兒更積極、適切之特殊教育課程。
三、有關特教法所列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等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
育學生及幼兒身心特性及需求一節,基於有關學前教育階段課程實施
與國民基本教育階段有別,爰於本準則增列教保服務人員針對班級內
特殊教育幼兒實施教學時之通則性規範,說明如下: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下簡稱課程實
施規範)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下一層級之文件,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在部定課程規劃與實施
調整進行規範。課程實施規範訂定之目的,係考量各類別、各
安置場所與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資賦
優異學生之需要,提供學校及教師規劃與實施特殊需求領域課
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調整及相關支持措施之依據。
(二)幼兒園之課程教學,並無固定實施之課程內容,且與國中小課
程以「節」為單位之課程規劃方式不同,採統整教學方式進行
教保活動,並以個別幼兒之發展出發,依個別需求予以彈性調
整,爰教育部訂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以下簡稱課綱)
,以提供幼兒園實施教保服務之依循,並由教保服務人員依據
幼兒之年齡、生活經驗、發展需求、學習特性及幼兒園之教保
目標,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自行選擇適宜教
材,自主規劃合宜教保活動課程,進行有計畫之引導及重視學
習過程,並將幼兒身心發展狀況之個別差異及課程發展之需要
納入課程設計考量,適時調整進行之教學活動;並參照課綱之
實施通則,嘗試建構學習社群,以分齡、混齡或融合教育方式
進行,在協同合作溝通中,延展幼兒之學習。其與國民基本教
育階段可適用同一部教材教法之教學方式不同,無論是一般幼
兒或特殊幼兒均無固定之教材,而係由教保服務人員立基於課
綱架構下,自編教材進行教保活動課程,並依個別幼兒之發展
狀況,調整其學習內容,考量課綱業將特殊教育幼兒之學習需
求納入規範,先了解其身心發展狀況,視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
支持服務,並規劃以分齡、混齡或融合教育方式統整實施課程
,爰本準則僅就教保服務人員針對班級內特殊教育幼兒進行教
學時訂定相關實施原則,未統一訂定幼兒園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或內容規範。
(三)綜上,為推動學前融合教育,教育部目前已藉由辦理學前特教
研習增能、推動學前融合教育試辦計畫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等
計畫,協助教保服務人員增加特教專業知能,並補助教保服務
機構專業團隊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經費,以提升學前特殊教育
幼兒照顧服務品質。後續將針對特殊教育幼兒之學習活動訂定
相關指引,透由行政指導方式提供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在教
學活動及教材教法方面更為具體之協助,俾使教保服務人員實
施及設計教保活動課程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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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依其需求進行合理調整。
二、兼顧領域之均衡性。
三、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操作及學習之機會。
四、學習環境與教保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全性,並納入通
用設計之原則。
五、涵蓋動態、靜態、室內、室外之多元活動。
六、涵蓋團體、小組及個別等教學型態。
〔立法理由〕 一、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三十八點,各階段的教
育如果有態度、物理、語言、溝通、資金、法律和其他方面的阻礙都
必須查明並加以排除,以確保機會平等。必須提供合理調整,以確保
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爰增列第一款後段幼兒園教保活動設計應依幼
兒需求進行合理調整之原則。
二、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條有關通用設計之定義,是指盡最大可
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
與服務設計;通用設計之七項原則包括公平使用、彈性使用、簡單直
覺、明顯資訊、容許錯誤、減少身體負擔、適當之可及性及操作空間
。另審酌特教法第十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有關通用設計之
概念,亦係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有關通用設計之定義及精神。為
提供有彈性之學習環境和內容,包括每位學習者不同需求,給予其平
等學習機會,爰增列第四款有關學習環境、教保活動安排及教材、教
具選用,除具安全性外,應納入通用設計之精神。
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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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
幼兒園規劃校外教學,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安
全及教學資源等,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訂定實施計畫。
二、事前勘察地點,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
三、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四、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
兒,得安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或志工一對一隨
行照顧。
五、需乘車者,應備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書;
有租用車輛之必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幼兒園應考量特殊教育幼兒充分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
由,拒絕幼兒參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校外教學為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一環,幼兒園為配合教保活動課程
需要得安排校外教學,為維護特殊教育幼兒學習之權益,避免有勸阻
其參加幼兒園舉辦校外教學等情事,爰增訂第三項有關幼兒園於安排
幼兒校外教學時,應考量特殊教育幼兒充分參與校外教學之機會,俾
利幼兒園有效規劃多元課程活動型態,以維護特殊教育幼兒參與課程
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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