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 原第三十三條第四項修正為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 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 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 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