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
款至第六款服務。
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
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
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因實務上提供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者為學校及幼兒園,即使安置
於社會福利機構或在家教育之學生,亦應由其學籍學校提供,
爰刪除社會福利機構。其次本法所提供之支持服務範圍應以提
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為目的,爰將序文「在校(
園)學習及生活需求」,修正為「教育需求」。
(二)原第一款所稱教育輔助器材,限於提供器材,惟實務上亦有提
供輔具之評估、維修及保養等服務,另考量體育課程應為教育
之一環,爰修正為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本款所稱輔具服務應
包括體育課程所需之運動輔具。
(三)原第二款所稱適性教材,限於提供教材本身,惟實務上亦有提
供教材調整之評估、調整及指導使用等服務,爰修正為適性教
材服務。
(四)第三款所定之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應涵蓋學生教育需求及在校
學習之生活適應,提供生活輔導、課業輔導及生涯輔導,包括
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用藥、用餐指導或如廁指導等,以
保障其學習權益。
(五)第四款所定之復健服務係指經專業團隊評估並定於個別化教育
計畫中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內容,及經醫事專業人員建議之動
作訓練。
(六)為使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同樣享有公平的體育受教權與身體活
動體育課程之精神,爰增列第六款「適應體育服務」支持服務
項目。
(七)第六款及第七款配合遞移至第七款及第八款。
三、第二項配合第一項增訂款次,修正援引適用之款次,並配合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之多元辦理方式酌修文字。
四、為使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支持服務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爰
修正第三項,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
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第四項修正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無法上下學之情形與樣態多元,無法逕由障礙類
別或程度進行劃分,爰增訂評估之程序。另各主管機關免費提
供交通工具,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
具,以保障學生搭乘權益。
(二)為使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交通服務及費用補助辦法內
容及範圍明確,增列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補助資格、申請方
式、補助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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