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三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原第八條第二項移 列至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 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