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 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