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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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現行法規)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
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