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特種基金之 設立、保管、運用、預(決)算、考核、合併及裁撤,依本準則之規定。
一、現行以特種基金運作者,尚包括機關所設附屬機構、學校及國營事業 ,爰予定明。 二、配合修正第三章章名,增列「預(決)算」之文字。 三、另依法制體例,刪除「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