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特種基金之
設立、保管、運用、預(決)算、考核、合併及裁撤,依本準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現行以特種基金運作者,尚包括機關所設附屬機構、學校及國營事業
    ,爰予定明。
二、配合修正第三章章名,增列「預(決)算」之文字。
三、另依法制體例,刪除「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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