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輸入化粧品之邊境管理,得對
有害衛生安全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經抽查、抽樣檢驗合
格後,始得輸入。前項抽查、抽樣檢驗之方式、方法、項目、範圍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爰予
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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