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8160468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8條,自108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化
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其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有害衛生安全
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並訂定抽查、抽樣檢驗之方式、方
法、項目、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經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
得輸入。爰配合前開規定之修正公布,訂定「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計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所用名詞之定義。(第二條)
三、輸入化粧品申請查驗之時間、應檢具之文件及免查驗條件。(第三條
    至第四條)
四、輸入化粧品查驗項目、方式、其取樣及檢驗之相關規定。(第五條至
    第九條)
五、輸入化粧品得申請切結先行放行之條件及輸入化粧品查驗符合及不符
    合之後續處置。(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六、輸入化粧品申請查驗應繳納之行政規費及數額。(第十六條及附表)
七、查驗人員執行業務時須出示證明文件事項。(第十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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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訂定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