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注意事項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依 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103年10月31日金管 銀票字第 10340003820號令發布修正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修正適用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