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為避免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因期貨信託事業支付之通路
報酬多寡而影響銷售行為之中立性,致產生未考量投資人最佳利益之情形
,爰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公
會「期貨信託事業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以下簡稱
本施行要點),規範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
應於銷售前將其自期貨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
人;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期貨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俾以保障投資
人權益及健全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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