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25 93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 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884號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為避免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因期貨信託事業支付之通路
報酬多寡而影響銷售行為之中立性,致產生未考量投資人最佳利益之情形
,爰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公
會「期貨信託事業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以下簡稱
本施行要點),規範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
應於銷售前將其自期貨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
人;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期貨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俾以保障投資
人權益及健全產業發展。

本施行要點之適用範圍及對象,為期貨信託事業與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及其人員。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
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期貨信
託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期貨信託事業收取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
用或其他利益。

本施行要點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