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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因期貨信託事業支付之通路
報酬多寡而影響銷售行為之中立性,致產生未考量投資人最佳利益之情形
,爰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公
會「期貨信託事業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以下簡稱
本施行要點),規範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
應於銷售前將其自期貨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
人;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期貨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俾以保障投資
人權益及健全產業發展。

本施行要點之適用範圍及對象,為期貨信託事業與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及其人員。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
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期貨信
託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期貨信託事業收取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
用或其他利益。

期貨信託事業依本施行要點提供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之報酬應依期貨信
託基金銷售契約約定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因銷售期貨信託基金而
從期貨信託事業所取得之通路報酬如下:
(1) 申購手續費分成:自申購、轉換或買回手續費取得之分成比率。
(2) 經理費分成: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理費收
    入、經銷費(Distribution Fee、12b-1 fee等)的分成比率。
(3) 銷售獎勵金:依特定期間之銷售金額或定期定額開戶數,取得之一次
    性銷售獎勵金。
(4) 贊助或提供期貨信託基金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或提供期貨信
    託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進行期貨信託基金說明及簡介等任何說明及
    活動;及為提升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銷售能力及瞭解期貨信託
    基金性質,贊助或提供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教育訓練。
(5) 其他:如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如:印製對帳單、投資月刊或理
    財專刊等)。

期貨信託基金通路報酬之揭露應符合下列原則:
(1) 依「期貨信託基金別」揭露,但同一期貨信託事業,通路報酬費率相
    同之期貨信託基金,得共用一份說明資料。
(2) 報酬類型及揭露內容詳如附件範本格式。
(3) 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及銷售獎勵金之揭露方式如下:
    1.銷售時實際費率(可無條件進入到整數)。
    2.銷售獎勵金於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者,可揭露費率級距,並說明內
      容及計算方式。
(4) 贊助或提供期貨信託基金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揭露方式如下:
    1.銷售時可確定金額:如係提供一筆贊助金者,雖無須分攤至個別基
      金,但應揭露總金額。
    2.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3.範圍:期貨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之茶點費、講師費(不含期貨信託
      事業內部員工講師)、場地費(不含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基金
      銷售機構之公司內部場地)、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員工參與教育
      訓練之交通費及住宿費等合理必要費用。
    4.揭露門檻:贊助金額高於第五條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5) 其他報酬之揭露方式:各項報酬合併揭露單一總金額。
(6) 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得以單張說明或併申購申請書或其他文件方式為之
    ;網路電子交易、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得以公司網路頁面、播放
    或任何得使投資人了解之方式揭露。
(7) 投資人須簽名或蓋章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如係透過
    網路、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投資人可提供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
    月日或登入密碼等個人識別資訊以確認係本人,本人仍應透過網路頁
    面或口頭同意等方式確認知悉。又,就定時定額投資人,僅於首次申
    購時進行揭露通知,除有第六條變動通知之情形外,期貨信託基金銷
    售機構毋庸就後續投資進行通知。
(8) 基金銷售機構就投資人持有之基金別,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揭露基金
    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
    1.定期以對帳單或其他相當文件揭露;
    2.於公司網站揭露,並於對帳單提醒投資人在其持有期間,銷售機構
      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另如投資人所持有基金之經理費率及
      其分成費率有變動情形,應描述變動之情形,並註明相關費率資訊
      之查詢網址與電話。
如銷售機構所屬客戶係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開戶文件,且對帳單亦由期貨
信託事業寄送,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對帳單提醒投資人在其持有期間,銷售
機構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另如投資人所持有基金之經理費率及其
分成費率有變動情形,應描述變動之情形,並註明相關費率資訊之查詢網
址與電話,銷售機構則應於網站揭露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上述銷
售機構如未設立公司網站,得以電話查詢取代網路揭露。

國內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自期貨信託事業所獲得贊助或提供期貨信託基
金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金額,以每一會計年度合計核算,同一年度內
預估及累計贊助費用已逾新臺幣五百萬,於銷售時應以第四條方式揭露,
就已持有基金之投資人應以第六條方式通知其變動。

有關告知內容如有變動應通知投資人:
(1) 變動之認定:如修正期貨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約定涉及通路報酬變動或
    銷售機構適用之費率級距變動或期貨信託基金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年度贊助費用逾揭露門檻,致銷售機構就個別基金收受之通路報酬變
    動者,應通知投資人。
(2) 通知時點:變動後一個月內應通知投資人。
(3) 通知方式:得採公開網頁、電子郵件、簡訊、專函或對帳單等文件或
    其他投資人同意之方式為之。
(4) 通知對象:以通知時持有基金之投資人為限。

本施行要點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