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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