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據行政院一百年三月三日院授人企字第一0000二二七七八一號
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總處給字第一0四00
四五四三一號書函、參照原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
卹及資遣辦法、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0
四00五二七六五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總
處給字第一0五00四九七六七二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總處給字第一0六00六一八七九號函指示訂定本
辦法。
二、本辦法之法源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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