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
  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
  人所有時,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
  稅及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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