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強制執行法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
  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
  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前項通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交債權人逕行持送登記機關登
  記。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
  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
  ,準用之。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
  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