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條
第二項及家事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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